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规章,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6)县区财政决算。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8)审计署、审计厅授权审计的中省驻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9)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组织并承担对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事项。
7.组织对市、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